钦州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
|
|
2 |
行政强制 |
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政强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1.通知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有关运行商、服务商予以删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
3 |
行政强制 |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检查责任: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
4 |
行政检查 |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 |
行政检查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1.调查责任:对发现的泄密案件线索组织进行调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6 |
行政确认 |
对政府拟公开信息的保密确定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
1.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做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1.【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十四条保密工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时间。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保密工作部门和测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