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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2017-07-31 15:02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相关单位未依法进行公积金业务办理,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4.同1-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8.同7。
  9.同7。
  10.同7。
11.同1。
12.同1-2。
  1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同1.

 

2

其他权力

住房公积金审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2.同1.
3.同1.
4.【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6-1.【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2.【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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