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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外事侨务权责清单

2017-07-31 15:49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外事侨务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
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
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
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核发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3.
5.同3.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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