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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体育局权责清单

2017-07-31 16:03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体育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5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5-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5-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0年0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订)第十七条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应当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在使用期间损坏场地的,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留

 

2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及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应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决定责任: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监督检查,确保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内容及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文化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五:“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同1。
7.同1。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处罚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立案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文化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责任:文化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二十六条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第十五:“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同1。
7.同1。
8.【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行政处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3.【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同1。
7.【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8.【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单位的各项收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挪用单位各项收入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体育部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案卷调查终结审批表》,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文化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3.【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4.【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同1。
7.【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8.【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检查

体育社团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1.受理责任:接收体育社团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补正。  
3.备案责任:根据初审情况和意见反馈,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民政局开具证明。
4.监管责任:对备案的体育社团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同上。
3.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同上。
3.同上。

 

9

行政确认

裁判员技术等级(二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监管责任:二级裁判员应在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3.【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国家三级裁判员证的;
2、对不符合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发放国家三级裁判员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证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批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国家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政确认

运动员技术等级(二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约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符合标准的提交主管领导进行审定,不符合的将其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切实把好审核关。
3、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是否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国家三级裁判员证书》,在网站上公布,且报市体育局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国家三级裁判员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霍运动员本人。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3.【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5.【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在行政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1.【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务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1,2.
4.同1,2.
5.【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十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二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发布,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第十四条: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约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登记制度》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符合标准的提交主管领导进行审定,不符合的将其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切实把好审核关。
3、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是否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登记制度》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区体育局办理登记手续。区体育局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在网站上公布,且报市体育局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及其它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五条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2-1.【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六条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2-2.【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3.【部门规章】同2-2。
4.【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十八条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5.【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1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第二十三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复的;
2、对不符合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发放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资格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呼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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