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钦州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权责清单 >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权责清单

2017-07-31 16:09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给付

支付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过渡周转用房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受理责任:收集整理被搬迁户相关材料;受理要求选择过渡房进行过渡安置的搬迁户的申请;受理被征收人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征收与补偿政策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搬迁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方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执行市政府审批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求项目业主按政府审批后的方案支付补偿安置费;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实施征搬工作。
4.监管责任:对征收项目的补偿流程、标准进行监督等。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三条“(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2-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二条 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或者项目意向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或者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和规划范围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房屋征收。
2-2.【部门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3-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3-2.【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3.【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三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4.【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土、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五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2.【部门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未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2.同1.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四)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
4.【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3-1.
6.【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2

行政检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检查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征收、征拆单位的实施征收工作规程等。
3.处理责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及时核实、更正,对房屋征收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处理。
4.监管责任: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协调处理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五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2.【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3.【部门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3.【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履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3.【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确认

对征收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受理责任:依法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登记。
2.审查责任:审核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材料及状况。
3.决定责任: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作出补偿告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十三条“(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2-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2-2.【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八条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申请住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部门规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3-1.【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3-2.【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临时安置用房地点、补偿安置标准、签约期限等内容。
3-3.【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2.同1.
3.【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07号)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5.同3.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设为首页| 收藏网站| 网站帮助|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Copyright ? 2009 - 2017|Qin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承办单位: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邮编:535099|联系电话:0777-3688200|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本站建议使用IE8.0或同等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