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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权责清单

2017-07-31 17:47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5]32号文委托县人民政府实施,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
2 行政许可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3年修正)【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4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5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6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行政许可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 行政分类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外,应当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苗种生产。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限:6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水产苗种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水产苗种生产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产苗种生产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10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发放:(三)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渔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①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农业部公布的广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审批,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不予许可的,服务窗口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监管责任:建立渔船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应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捕捞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捕捞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察和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许可批准前,在当地组织开展公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养殖证。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开发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同1-2
 3.【部门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由核法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12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 行政许可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教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限:6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审批文件;时限: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检查制度,对在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 行政许可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将“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限:6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局分管领导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办理《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表》;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表》;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监管责任:建立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检查制度,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 行政许可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限:6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局分管领导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出具《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书面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制度,对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 行政许可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72号)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部门规章】《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渔业电台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核,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当场盖章,申请人领取《渔业船舶电台执照》。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予以审批的渔业船舶电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第七条 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公布)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审批”已由农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草原补偿协议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①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限:6个工作日;②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草原面积、项目批文、草原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重大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时限:7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并将结果公开;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第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18 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草原补偿协议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①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限:6个工作日;②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核查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面积,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重大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时限:7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并将结果公开;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2006年1月16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19 行政许可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时限:当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查意见,做出许可批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向社会公示准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蜂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部门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政府第10号令,2010年10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包括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时限:当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查意见,做出许可批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向社会公示准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蜂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1】24号)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经营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经营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的,向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经营畜禽原种场、种畜一级扩繁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的,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政府第10号令,2010年10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包括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自2013年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 行政许可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当天。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限:当天。
 3.决定责任:服务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说明,法定告知。时限:当天。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办理《特许运输证》,通知申请人领取《特许运输证》。时限:当天。
 5.监管责任:建立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制度,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运输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处以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工具,查封场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 行政许可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渔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①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农业部公布的广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审批,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不予许可的,服务窗口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监管责任:建立渔船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应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捕捞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捕捞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2.【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 行政许可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捕捞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钦政发[2016]7号文权力清单已下放县区实施。
26 行政处罚 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渔发[1996]13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农业部令第6号《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订。)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批发市场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
 (四)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
 (五)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7 行政处罚 对渔业捕捞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3.对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4.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5.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6.对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7.对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8.对敲舟古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9.对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10.对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50000元罚款。
28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或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处罚 1.对制造或生产禁用渔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五)其他水体的养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3.对安装禁用渔具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五)其他水体的养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取得养殖证,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1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2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3.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4.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5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非法进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3.对非法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8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处罚 1.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水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3.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5.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1、未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6.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7.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按下列数额罚款:
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8.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 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
2、 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9.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 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10.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11.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的。
1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的。
13.对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14.对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五条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 第十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18号)第十五条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处以没收渔具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行政处罚 对渔业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养殖水域不足五十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的处罚
3.对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处罚
4.对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5.对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内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海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对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 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1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影响渔业资源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增殖站,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  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3 行政处罚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3.对伪造、倒卖、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5 行政处罚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版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4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0 行政处罚 对破坏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蝴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1 行政处罚 对造成海洋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规定及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从事捕捞或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活动的处罚 1.对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 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工具,查封场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六)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及其违法所得,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利用许可证。
3.对违法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或者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 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违法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或者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没收捕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水生动物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渔业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有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伪造、变造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处罚。
3.对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三条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下同)。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500总吨以上机动船舶处500元至1000元;500总吨及以下机动船舶处100元至500元;对非机动船舶处5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装卸、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措施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作业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6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八条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按规定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64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65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1.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号的处罚。
3.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4.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67 行政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68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1.对冒用、租借他人职务船员证书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涂改职务船员证书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1.对因违规被扣留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因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取得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72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73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1.对损坏航标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损坏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75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行为的处罚 1.对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行为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7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造成渔港污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第十四条 向渔港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港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报告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79 行政处罚 对渔港、码头、装卸站及渔船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1.对渔港、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属于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渔船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渔船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罚 1.对渔船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四)船舶运载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渔船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1.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旧船改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3.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82 行政处罚 对渔船载运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83 行政处罚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场址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国务院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第四条 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坏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84 行政处罚 对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处罚   【部门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并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8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规进出我国渔港及违反渔港管理行为的处罚 1.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规进出我国渔港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第18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修改订)第十六条 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
 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
 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反渔港管理行为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的处罚 1.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造成污染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第18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修改订)第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1.对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向渔港水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89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或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渔业船舶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处罚 。 
3.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渔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进行渔船排气污染检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92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1.对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停泊或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一项规定: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项规定: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项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4.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项规定: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5.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 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94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95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9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3.对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4.对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7.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8.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9.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0.对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11.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2.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农业部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13.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2008年农业部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97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9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人、货主或者承运人未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43号)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99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0 行政处罚 对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3.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4.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01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2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实施依据引用错误
103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 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和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3.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6 行政处罚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7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和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交易市场不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或者动物运载工具卸载后未经清洗、消毒驶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0 号,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引起重大疫情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 1.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3.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11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4 行政处罚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5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6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7 行政处罚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18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兽药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兽药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20 行政处罚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伪造、涂改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伪造、涂改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兽药安全性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处罚
3.对兽药安全性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处罚
3.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3.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动物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3.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29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0 行政处罚 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2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3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1.对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法使用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通知、报告、召回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违法销售农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8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履行产品质量监督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39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0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1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2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3 行政处罚 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5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6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7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保藏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违反规定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自2002年4月39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1 行政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自2002年4月39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2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农业部于2008年11月26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3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5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 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7   对冒充种畜禽及其品种、配套系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3.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4.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5.对销售未附具法律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的处罚
6.对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59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相关资料;销售、收购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160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161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2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4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5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6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7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和标准查验或者检验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对不按规定和标准查验或者检验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不按规定和标准查验采购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对不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4.对不按规定和标准查验或者检验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或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69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70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1 行政处罚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2 行政处罚 对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部门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4 行政处罚 对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5 行政处罚 对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6 行政处罚 对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1.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1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草种的处罚 1.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草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1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和私采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资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2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8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草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地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88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化、水土流失的草原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草地上开展对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地植被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2.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191 行政处罚 对在草原上违规用火或造成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92 行政处罚 对草地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地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1.
 7.同1.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同1. 
 
193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设施限期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194 行政强制 造成渔业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195 行政强制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196 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造成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197 行政强制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1.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对在海上执法时,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3.对在海上执法时,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
198 行政强制 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 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
(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199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离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200 行政强制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打捞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1 行政强制 禁止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船舶进离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2 行政强制 对不适航、不适拖、水上交通事故未办结、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3 行政强制 责令擅自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1.责令擅自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204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包装物等相关物品,可以依法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以及有关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5 行政强制 责令当事人对病害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作无害化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3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6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对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07 行政强制 对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8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据材料、生产投入品、生产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第五项(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09 行政强制 对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10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11 行政强制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12 行政强制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13 行政强制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1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令 第450 号)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事故隐患,经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同3.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同1.
 
214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部门规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公布)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95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第088号文公布)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单位是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征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审批权限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责任: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渔业捕捞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5 行政征收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的收取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1996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0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施行)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资格凭证,未持有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二条 凡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及在外国籍渔业船舶工作的中国籍渔业船员,均适用本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216 行政征收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八号,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 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2011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规范性文件】《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2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  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条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农渔检(财)[2017]45,2017.4.1起停征
217 行政检查 渔业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穿破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18 行政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合。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19 行政检查 渔业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穿破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
 
220 行政检查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221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行)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22 行政检查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23 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部门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24 行政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同1. 
 
225 行政检查 饲料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部门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226 行政检查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227 行政检查 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暂不执行

钦政发[2016]7号
228 行政检查 畜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229 行政检查 草种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4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其他。
 1.【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兽药执法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农业执法检查;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230 行政确认 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60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二条 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1.受理阶段责任:对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查处渔业船舶在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在违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同2.
 7.同5.
 
231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发现动物疫情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审查责任: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情进行认定,并及时划清疫区。
 3.执行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做好防疫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同1.
 4.同1.
 5.同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87号公布 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同5.
 
232 行政奖励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奖励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修正)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在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2.
 5.同3.
 
233 行政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奖励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和标准,公开受奖条件,逐级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责任:逐级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和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入选人员和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通过公示的奖励单位和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或发放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目前还没有制定奖励细化量化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同1
3.【法律】同1
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013年12月7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2.
5.同3.
 
234 行政奖励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第2次修正)第四条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 制定奖励条件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和标准,公开受奖条件,逐级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3.表彰责任:对通过公示的奖励人员,通报表彰并依法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部门规章】同1
3.【部门规章】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4.同2.
5.同3.
 
235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 制定奖励条件责任:制定奖励条件、方案,公开受奖条件。
2. 指导材料提交责任:对奖励人指导申请材料的提交;
3. 审查责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结果,作出奖励决定。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工作奖励同意书;信息公开。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法律】同1
3.【法律】同1
4.【法律】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4.同2.
5.同3.
 
236 其他权力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调解环节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八十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3.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调解的纠纷未及时调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重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或未遵循行政调解原则实施行政调解的.
 4.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5.未严格履行农业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的信(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3.同2。
 4.同2.
 
237 其他权力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调解   【部门规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1.受理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 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2.调查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3.调解责任: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裁决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5.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调解的纠纷未及时调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重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或未遵循行政调解原则实施行政调解的.
 4.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5.未严格履行农业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的信(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3.同2。
 4.同2.
 
238 其他权力 海洋与渔业污染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调解环节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收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八十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3.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调解的纠纷未及时调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重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或未遵循行政调解原则实施行政调解的.
 4.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5.未严格履行农业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的信(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3.同2。
 4.同2。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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