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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2017-07-31 15:46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强制

暂扣违法搭载的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2

行政强制

暂扣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拖拉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3

行政强制

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
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4

行政强制

暂扣农业机械、拖拉机、耕整机等强制性措施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5

行政强制

收缴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强制报废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继续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报废拖拉机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6

行政强制

拒不排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农业机械的强制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措施。
4.监管责任: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号牌的;
7-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7

行政征收

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1.机动车牌证工本费2.安全技术检验费3.驾驶许可考试费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同1
3.同1
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153号)收费金额:驾驶证10元/本、手拖技术检验费40元/次、大拖技术检验费50元/次.号牌40元/副、行驶证15元/本、手拖技术检验费40元/次、大拖技术检验费50元/次.学科考试费20元/科、无纸化考试费40元/科、术科考试费50元/科。
5.【规范性文件】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钦市财综〔2016〕2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法财务规定的;
5.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门票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征收;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违反规定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四)违反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征收款;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五)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
6.【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六)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情形。

 

8

行政检查

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监管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八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监管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0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监管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1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产品管理

1.开展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2.开展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者处理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4.监管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13号公布,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第八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第三十四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10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受理责任: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决定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机事故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查处当事人的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3.【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部门规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7.同5.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调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规章】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1.受理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调解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3.【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7.同5.

 

14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者处理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受理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受理范围,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纠纷事项进行调查,充分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相.纠纷事由.双方诉求,找出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3.调解责任: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与渠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
2.【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
3.【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4.【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调解的纠纷未及时调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重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或未遵循行政调解原则实施行政调解的;
4.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5.未严格履行农业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的信(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监督工作岗位:(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处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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