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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2017-07-31 17:26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规章】《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规范性文件】《重新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非许可及便民事项审批权限》(桂交建管发〔2013〕150号))市本级保留的权力事项,部分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部分国省干线项目〔包括1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15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30公里及以上三级公路、多孔跨径总长300m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独立项目〕、部分地方路网项目(包括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的审批权限保留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其他剩余的非高速公路部分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实施审批。对于农村公路: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1.【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行政许可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61号):“农村公路: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7.【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8.【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令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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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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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部门法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了专用车辆有关材料的,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 行政许可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 行政许可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驳岸、护岸矶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 (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3.【部门文件】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明确全区航道管辖范围的通知》(交基建函[2003]740号)规定:“除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外,其他航道(含沿海航道和沿海独立水系航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驳岸、护岸矶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 (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3.【部门文件】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明确全区航道管辖范围的通知》(交基建函[2003]740号)规定:“除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外,其他航道(含沿海航道和沿海独立水系航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行政许可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3.【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4.【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 行政许可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十条:“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订相关协议。”   
  2.【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91号令):
第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 行政许可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违法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1.【行政法规】《行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的处罚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于2004年3月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对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要求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9.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0.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1.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2.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4.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5.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7.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未验收合格的设备和设施、委托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未按规定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8.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29.对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30.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签订合同协议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组织招标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公路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交通运输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9.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5.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6.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7.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处罚 8.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1.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2.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1.对交通运输企业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2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3.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4.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畅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3.【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违法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和违法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扰乱或逃避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1.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扰乱或逃避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2.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即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以及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1.对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2.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4.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5.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6.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6号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7.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8.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9.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越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处罚 10.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3.【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3.对超越从业资格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4.对不按照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5.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6.对转借、出租、涂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7.对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8.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改,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1.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2.对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3.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4.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5.对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的处罚 6.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查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查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查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1.对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2.对允许超载、超限车辆出站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3.对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4.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5.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经营规范的处罚 6.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发班时间、票价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对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对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对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对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拖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1.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拖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2.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拖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3.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拖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 行政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1.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2.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4.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3.对驾驶员未经实习或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驾驶员未经实习或者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未按本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对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对客运班线未按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客运班线未按本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对营运客车未按规定进站点休息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营运客车未按本规定进站(点)休息。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1.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2.对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3.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4.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5.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6.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做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7.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2.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3.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4.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5.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6.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7.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8.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9.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0.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1.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此项在2016年新修改的规定中已删除)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2.对出租车异地经营客运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2016年7月26日第17次部务会议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的处罚 1.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的处罚 2.对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2.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0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1.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2.对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查结果、检测报告的处罚  1.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查结果、检测报告的处罚  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查结果、检测报告的处罚  3.对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查结果、检测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1.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或悬挂运输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2.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3.对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4.对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5.对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6.对运输信息服务经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7.对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 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行政处罚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行政处罚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依法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船舶营运证件。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1.对水路运输(或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2.对水路运输(或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3.对水路运输(或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4.对水路运输(或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6.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7.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10.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处罚 11.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行政处罚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进行疏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处罚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成通航条件恶化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在岩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1.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3.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4.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 行政处罚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5.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行政处罚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或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航道内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清除遗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同意的作业在作业完毕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除遗留物或者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遗留物的清除效果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未获认可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作业者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测量、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由航道管理机构发布航道通告。作业时,不得影响船舶、排筏的通航安全。作业完毕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清除遗留物;对通航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围堰、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海上平台等遗留物的清除效果,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行政处罚 对船舶或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临时封航措施,同时责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清除;情况紧急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立即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行政处罚 对未建或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或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建过船建筑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拦河闸坝;逾期不拆除拦河闸坝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建或者未按照航道管理机构核准的客货临时过坝方案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同时修建与航道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过船建筑物,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第三款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管理机构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行政处罚 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59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未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即进行修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有通航条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通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补救措施。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行政处罚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其他用途码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行政处罚 对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法规】《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1.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5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2.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6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7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8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9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1 行政强制 暂扣车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2 行政强制 暂扣道路运输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3 行政强制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4 行政强制 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5 行政强制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催告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6 行政强制 责令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法》(2005 年 9 月 23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对公 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 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 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 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 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 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 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 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 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 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 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 15 日内,对 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 构应当依法赔偿。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第三十 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 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 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 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 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 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27 行政征收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 [2008]562 号印发)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 [2008]562 号印发)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条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 行政征收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等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 [2008]562 号印发)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规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 [2008]562 号印发)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条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同2.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检查 1.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9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检查 2.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0 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1.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0 行政检查 水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 行政检查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 行政检查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2.航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 行政检查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3.水运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工程质量监督。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2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令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2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由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令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第1号)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3 行政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4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要求认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符合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5 行政确认 建设项目交、竣工质量鉴定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要求认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符合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5 行政确认 建设项目交、竣工质量鉴定 2.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作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第四十四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要求认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符合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6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要求认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符合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7 行政确认 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和评定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二十五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六)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七)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   1.受理环节责任: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要求认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送达环节责任:送达符合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报告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8 其他权力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设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39 其他权力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构筑物的申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即: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2 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即: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0 其他权力 施工、监理、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布2004年第14号令,2011年10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 第 11号修改、施行。)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1 其他权力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2.【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布2006年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2 其他权力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布2006年第3号令)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3 其他权力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1.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3 其他权力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2.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3 其他权力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3.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4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补发、变更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5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转出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6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7 其他权力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1.办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二)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五)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七)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7 其他权力 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2.办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8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49 其他权力 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     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0 其他权力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2.【部门规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1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1.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备案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员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3.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名称、注册地址及客运站业
户名称变更备案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4.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备案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5.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备案   1.【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内容: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修改,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2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暂停、终止经营和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备案 10.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1.【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3.【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3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4 其他权力 驻桂货运登记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5 其他权力 对享受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五、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或客运微型车。(二)为保证农村客运车辆正常运行,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村客运车辆应当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税费减免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据此减免税费。如发现使用虚假凭证骗取减免税费的车辆,除扣回应收税费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6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7 其他权力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8 其他权力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59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7 号)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管理办法》(由交通部2006年5月25日发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管理办法》(由交通部2006年5月25日发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6.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3号)第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7.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报告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3号)第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8.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9.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0.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第4号)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十日内,将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十日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4.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5.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0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堪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 16.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结果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 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1 其他权力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 1.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1 其他权力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 2.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评标结果备案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3 其他权力 公路、水运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机电工程自行招标事宜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4 其他权力 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5 其他权力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年度复核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166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营运客、货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行政法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2008年12月30日 交体法发[2008]562号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审核: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同3
  5.同3
  6.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4号)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 政审批;
  7.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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