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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2017-07-31 15:44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不可抗力;(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4)其他正当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告知审核结果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 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6号文中第92
3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4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5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6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93,原名称为:“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根据桂政发〔2016〕75号文件精神,该事项已分设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2个事项。
7 行政许可 采矿权转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8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9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10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11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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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13 行政许可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14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同2。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加
 
1 行政处罚 对违规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三条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令公布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改公布)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令发布)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勘查、无证越界勘查、变探边采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 行政处罚 对无证、越界、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 行政处罚 对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规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5 行政处罚 对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予以治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6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违规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8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9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0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相关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1.【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门规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1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2 行政处罚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4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5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6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2、【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9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第556号院令,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行政法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5.【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行政法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2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3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4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6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7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经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成果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9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经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0 行政处罚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行政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经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行政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经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或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3 行政处罚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院令的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5 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6 行政处罚 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自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 行政强制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于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行政强制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于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 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部门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部门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展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迟延的除外。
  3.【行政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务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2013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工业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五十三号发布)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修改)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征收 采矿权登记收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订,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3.【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起颁布实施)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根据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2014年7月29日生效)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1-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四十一号发布)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5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1 行政检查 组织对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对地质勘察法律法规的监督监察     1.【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对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3月24日国测国发[2010]9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3日颁布执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印发修改版,,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印发修改版,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3 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对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互联网地图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2008年2月25日国测图字[2008]1号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对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8年3月10日印发并于印发当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1 行政确认 土地登记 1.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4.【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资源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5.【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9
2.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土地变更登记
4.注销土地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6.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7.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8.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消登记
2 行政确认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年2月13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发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第六条 第二款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3.【部门规章】《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49号)第一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采矿权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并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副本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评审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第六条 第二款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同1.
  3.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同1。
 
1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2011年3月17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一)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选址条件选定项目及实施范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初审,合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项目入库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库。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项目入库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入库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项目入库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入库的,送达入库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入库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项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0号,2011年3月17日起执行)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竣工初验;
  (五)负责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和成果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项目验收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验收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实地检查,拿出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验收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作出不同意验收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项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0号,2011年3月17日起执行)第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事务性、技术性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复的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分布、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开发整理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事实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项目实施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实施的,送达同意实施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实施的,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 其他权力 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矿山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开发整理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事实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项目实施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实施的,送达同意实施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实施的,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 其他权力 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开发整理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事实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项目实施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实施的,送达同意实施的决定;作出不同意实施的,说明原因。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 其他权力 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行政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正)第七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三十五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意见的,予以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并出具审查结果;作出不同意意见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 其他权力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行政法规法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1999年3月2日起施行)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35、36、37、3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转用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的,予以报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同意意见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 其他权力 探矿权年检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根据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2014年7月29日生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2.【部门规章】2010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第一条(一)规定: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第一条(二)规定: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附件2第78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2第19项将自治区管理权限下放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注销其探矿权资质资格。
  4.送达责任:将加盖公章探矿权年审合格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从事探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 其他权力 测绘作业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核发测绘作业证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核发证件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意见的,予以核发测绘作业证;作出不同意决定的,退还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同4.
  6.【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第84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同6.
 8.同1.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1 其他权力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改)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规章】《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1995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告知审核结果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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