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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2017-07-31 11:17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1.【行政规章】同1
2-2.【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3.【行政规章】同1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5-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3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第59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4

行政许可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运输证由运达地公安机关受理,携运证由出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6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7

行政许可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1.【行政规章】同1
2-2.【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5-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8

行政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三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30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2-1.【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2-2.【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同1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5-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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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公司文件、申请变更项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决定责任: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并送达。
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3.【行政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5-2.【行政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②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③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④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⑤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⑥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⑦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⑧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1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持枪证》,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民用枪持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1;
6、【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2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br>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民用枪持枪证》,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民用枪持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控持证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动态;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3

行政许可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br>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运输证由运达地公安机关受理,携运证由出发地公安机关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之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4

行政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后的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1.【行政规章】同1
2-2.【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3.【行政规章】同1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行政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5-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5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申请人从事保安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公安部第112号令)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6

行政许可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擅自资质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7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许可(含爆破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单位、人员资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资质认定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擅自资质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因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6.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8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4.送达责任:制作《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行政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2.【行政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行政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9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5.监管责任:对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分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1-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3.【行政法规】同2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5-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2009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0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br>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1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br>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2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3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4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br>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br>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br>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5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br>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r>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1-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3.【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易制毒化学品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条件,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而发放运输许可证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运输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7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3.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4.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6.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7.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7、同2-1;
8.【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9.【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9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据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0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5-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br>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1.初次申领驾驶证2.增加准驾车型3.持境外驾驶证换证4.持军警驾驶证换证5.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以及驾驶证损毁换证6.遗失补领驾驶证7.驾驶证注销8.恢复驾驶证资格9.满分学习10.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3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4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5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6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7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8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br>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39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边防部门实施

 

4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3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行政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
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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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对扰乱治安秩序的处罚)

1.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2.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3.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4.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5.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6.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7.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8.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9.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10.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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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罚)

2.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3.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4.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5.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6.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处罚)

1.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2.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3.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45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对组织、利用、冒用邪教、会道门危害社会的处罚)

1.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2.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3.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1.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拟同意保留

 

2.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3.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4.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9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0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法》(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
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1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的处罚)

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3.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4.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安装使用电网,不设置或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犯电力等公共实施的处罚)

1.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3.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4.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5.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4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5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对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1.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3.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4.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5.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1.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1.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侮辱的处罚

 

3.对诽谤的处罚

 

4.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5.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6.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7。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1.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1.对猥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虐待或遗弃的处罚

1.对虐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54号,1998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遗弃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2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的处罚

1,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4

行政处罚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1.对盗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诈骗的处罚

 

3.对哄抢的处罚

 

4.对抢夺的处罚

 

5.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6.对故意损坏财物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3.对阻碍特种车辆车辆通行的处罚

 

4.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3.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4.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5.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6.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1.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
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
缔和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3.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1

行政处罚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3.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员不报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1.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3.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4

行政处罚

对典当业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等不报的处罚

 

3.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4.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5.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妨碍司法活动的处罚

1.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五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3.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4.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5.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6.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7

行政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1。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1.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1.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3.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1.对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嫖娼的处罚

 

3.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3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1.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3.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4.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4.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赌博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1.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
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3.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1.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或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2.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处罚

1.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
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3.对吸毒的处罚

 

4.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1.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9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1.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
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
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
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1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国徽的处罚

1.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主席令第41号)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92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持有、使用假币,伪造、变造货币,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1.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3.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4.对伪造、变造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5.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3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4.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9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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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2.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3.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1.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2.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3.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4.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罚5.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5.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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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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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8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1.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1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的处罚

1.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告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3.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3.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泄露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5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广西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督促承租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介绍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将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6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7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或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3.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4.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1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的处罚

 

3.对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保存民用爆炸物品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5.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8.对未按照规定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5.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6.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7.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8.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二款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3.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4.对不按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5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7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3.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5.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6.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7.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3.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技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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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1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备案、报告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的处罚

1.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报的处罚

 

3.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销记录备案的处罚

 

6.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转让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向个人转让除农药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反规定及未经许可运输的处罚

1.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5.对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2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8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作废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相关证件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3.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4.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1.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3.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4.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5.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6.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7.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8.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9.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10.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11.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2.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13.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3.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或未进行安检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进行安检的处罚

 

6.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或非法回购的处罚

1.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

 

3.对非法回购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13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1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变更、拒不补齐备案项目的处罚

1.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1.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2.对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141

行政处罚

对未制止、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定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1.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4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1.对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4.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行为的处罚

 

5.对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办理准印手续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6.对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7

行政处罚

对租赁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3.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4.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5.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1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3.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149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0

行政处罚

对非法赠与、转让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1.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2

行政处罚

对承修、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1.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1.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3.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154

行政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5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行政法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务院国函〔1996〕69号)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6

行政处罚

对收禁当财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8

行政处罚

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第三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0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1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
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
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
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
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2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不按规定备案审核,违法招录保安员、超范围开展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审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5.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6.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8.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9.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1.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4。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以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纠纷的处罚

 

5.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1.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3.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4.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5.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1.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员实习的处罚

 

3.对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5.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

 

6.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9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管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5.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6.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7.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1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3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对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主要负责人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5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十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6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和管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1.对不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3.对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8

行政处罚

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罚

1.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项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核对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私刻公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三项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9

行政处罚

对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作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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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印铸刻字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七条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县级公安机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分局受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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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章(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17号令)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7.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9.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0.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14.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5.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八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二)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21.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2.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4.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25.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6.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7.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28.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9.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0.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31.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2.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33.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四)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34.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三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5.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36.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37.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38.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39.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0.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41.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42.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43.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4.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六)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45.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6.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47.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48.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49.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50.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1.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52.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九)不避让盲人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53.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一)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4.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55.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6.对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五)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57.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8.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59.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二)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60.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二)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1.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62.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63.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64.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十)项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65.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6.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67.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68.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69.对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0.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71.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72.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73.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二)项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4.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75.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76.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77.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8.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79.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80.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81.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2.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83.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84.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85.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6.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87.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90.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9.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90.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1.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92.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3.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逆向行驶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94.对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5.对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96.对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1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97.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8.对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9.对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100.对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01.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2.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3.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4.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5.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06.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7.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8.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9.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10.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1.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12.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13.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15.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16.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7.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18.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9.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0.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1.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2.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3.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124.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5.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6.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7.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8.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款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29.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0.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31.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2.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33.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35.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6.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3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38.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39.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0.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41.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2.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43.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4.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45.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6.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47.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使用他人驾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48.对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49.对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50.对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5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5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5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二)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5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57.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5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款第(四)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5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6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6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6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6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6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6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1.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2.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7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8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8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8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8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8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19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0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款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0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0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5.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06.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7.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0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1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1.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12.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1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5.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1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1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9.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20.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2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2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5.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26.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7.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228.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229.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30.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1.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32.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33.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34.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35.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6.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37.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38.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39.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0.对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241.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242.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43.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4.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245.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246.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47.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8.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249.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250.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51.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2.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253.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254.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55.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6.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一)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57.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八)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258.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59.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六)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60.对校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六)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61.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262.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63.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64.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八)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265.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266.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67.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68.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269.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270.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1-274小项)

271.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一)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72.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73.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74.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四)项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184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1.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不避让盲人的。

 

4.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5.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6.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8.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9.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10.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11.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13.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14.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15.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16.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六)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18.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19.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20.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21.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九)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3.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九)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25.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26.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7.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28.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29.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30.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31.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2.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四)驾驭畜力车违反规定超车的。

 

33.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34.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35.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36.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7.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38.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39.对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八)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40.对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九)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41.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42.对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3.对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二)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44.对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45.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逆向行驶的。

 

46.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47.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8.对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49.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0.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七)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51.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八)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52.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九)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3.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九)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54.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55.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56.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57.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8.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59.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60.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

 

61.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6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3.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64.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65.对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66.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的处罚

67.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8.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69.对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185

行政处罚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1-34小项)

1.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5.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6.对行人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行政处罚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1-34小项)

8.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10.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11.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12.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13.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

 

14.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第(八)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八)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15.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九)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九)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行政处罚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1-34小项)

16.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十)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十一)在实行交通管制以外的路段列队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18.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19.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20.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21.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2.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23.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行政处罚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1-34小项)

24.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对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6.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7.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8.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9.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30.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进入高速公路的。

 

31.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行政处罚

对行人和乘车人违法通行的处罚(1-34小项)

32.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3.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

 

34.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86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1.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3.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4.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进入高速公路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5.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四)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7.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五)项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9.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10.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在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1.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12.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3.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14.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15.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16.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18.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19.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七)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20.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八)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21.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八)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23.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24.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25.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八)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26.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27.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一)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8.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二)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二)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

 

29.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三)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30.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3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3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3.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3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37.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3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4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4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4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47.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8.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49.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0.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51.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2.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通行规定的处罚(1-54小项)

5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87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3.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5.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10.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1.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3.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1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15.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6.对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7.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8.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19.对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20.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21.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22.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到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3.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25.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26.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27.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28.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9.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0.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31.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32.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33.对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34.对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35.对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一)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36.对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37.对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38.对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39.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40.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牵引挂车时,被牵引的挂车载人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2.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43.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交通阻塞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44.对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45.对驾驶载客汽车、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6.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47.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48.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第五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第五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49.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第五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第五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50.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51.对载客汽车、公路客运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3.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5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58.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59.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60.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1.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2.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63.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64.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六条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65.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六条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6.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擅自将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7.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8.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70.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2.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3.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74.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75.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76.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7.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78.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80.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81.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2008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82.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83.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85.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86.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87.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88.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89.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0.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1.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92.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93.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4.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5.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96.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97.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98.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9.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0.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1.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2.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3.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4.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5.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0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08.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09.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10.对驾驶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111.对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112.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8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1.对持用伪造证件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对持用变造证件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4.对持用变造证件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5.对持用骗取证件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6.对持用骗取证件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7.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8.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0.对冒用证件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11.对冒用证件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189

行政处罚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1.对协助非法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协助非法出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1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2

行政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3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变更及住宿登记或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1.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3.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4.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5.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6.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7.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8.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1.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95

行政处罚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6

行政处罚

对给予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容留、藏匿条件或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和协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1.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或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处罚

1.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8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99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用无效赴台旅行证件、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入台湾地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赴台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200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1

行政处罚

对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3

行政处罚

对中介机构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的处罚

1.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04

行政处罚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5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1.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7

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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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0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

 

2.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降低或不按强制标准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违法施工、监理导致消防施工质量降低的处罚

1.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4.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2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4.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6.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用、拆除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215

行政处罚

对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决定。

 

3.对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防盗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牌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防盗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6.对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7.对个人经营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在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8.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

 

216

行政处罚

对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或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1.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217

行政处罚

对妨碍灭火救援路径畅通的处罚

1.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占用消防车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防盗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对占用消防登高扑救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防盗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218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19

行政处罚

对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对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2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1.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221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2

行政处罚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3

行政处罚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4

行政处罚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6

行政处罚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8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29

行政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3.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4.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5.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敷设电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30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1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2

行政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3

行政处罚

对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加强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能作为人员居住(宿)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处罚

1.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235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6

行政处罚

对引发火灾的人、起火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引发火灾的人、起火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警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39

行政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0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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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2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3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4

行政处罚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5

行政处罚

对个人经营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6

行政处罚

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1.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7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8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的处罚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49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4.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5.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条第一款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2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小组发布并施行)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53

行政处罚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十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5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3.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4.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5.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6.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7.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5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规定的处罚

8.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9.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0.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1.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2.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3.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15.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16.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2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6.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8.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9.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0.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2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1.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2.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13.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14.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15.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16.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2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7.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18.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2.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5.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6.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2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7.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同1;
3、同1;
4-11、同1;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同12;
14、同12。




 

 

8.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9.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0.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1.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63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或其他违反铁路管理的处罚

1.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之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的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64

行政处罚

对铁路沿线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1.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2.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之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的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印章、船舶户牌、发动机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之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2-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4.【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7-3、【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的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3.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4.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5.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6.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266

行政处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之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2-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5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6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4.【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5-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5-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7-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7-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7-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90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责: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的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处罚

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2.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3.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4.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1994年2月18日发布并施行)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航空器规定的处罚

1.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2.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3.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之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69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95号令1996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地记手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处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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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经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30

行政处罚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1.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调查终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责任: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2、对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作出行政处罚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70

行政强制

临时查封

1.对有火灾隐患的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需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办理行政案件时采取的临时查封措施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71

行政强制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令,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需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72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举办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需责令停止举办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群众性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73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1.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吸毒成瘾人员需强制检测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274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吸毒成瘾人员需强制隔离戒毒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75

行政强制

责令社区戒毒、责令社区康

1.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吸毒成瘾人员需社区戒毒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社区康复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社区康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76

行政强制

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3.扣留拒绝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扣留违反载运规定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一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5.扣留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2008年11月1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法扣留车辆。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第二十条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

 

277

行政强制

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

6.扣留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7.扣留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8.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8

行政强制

交通管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报告审批责任: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2.告知责任: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3.同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9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规定运输枪支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80

行政强制

扣留违反宵禁规定的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主席令第61号)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二十三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进行扣留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81

行政强制

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1.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进行扣留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保护性约束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保护性约束予以约束的;
3.未严格审核保护性约束必要性产生不良后果的;
4.在保护性约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2.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82

行政强制

拖移违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3

行政强制

收缴

1.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校车标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收缴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强制拆除、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2008年11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284

行政强制

收缴

4.收缴、强制报废拼装嫌疑、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收缴违法使用、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必须报废的枪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6.收缴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7.收缴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用具、工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85

行政强制

强制报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6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2008年11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7

行政强制

对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8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交通妨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89

行政强制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行撤离

1.对拒不服从人员采取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
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
,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
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
离现场。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同1。
3.同1。
4.同1。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人员采取强行撤离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290

行政强制

当场盘问、继续盘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予以盘问留置的;
3.未严格审核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必要性产生不良后果的;
4.在当场盘问、继续盘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八条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91

行政强制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2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3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4

行政强制

扣押

1.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押办案证据等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4.扣押普通护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295

行政强制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6

行政强制

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四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127号令,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7

行政强制

强制迁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8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299

行政强制

限制活动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300

行政强制

遣送出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强制报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7条: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2-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
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同1.

 

 
 

301

行政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6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2

行政检查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涉及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3

行政检查

对保安服务单位、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报警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文)
一、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各类开展技防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保安监管范畴的问题。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其中报警运营服务是人力防范与技术防范的有机结合,是客户单位应用技术手段实现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环节,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并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的企业,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管理。
二、关于有关人员是否纳入保安员管理的问题。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条例》和【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纳入保安员管理。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4.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0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304

行政检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5

行政检查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6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8日公安部令第32号发布)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确定各地联络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实施阶段责任: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市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07

行政检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1、检查责任:监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2、开展安全检查:通过采取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导企业事业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加强和完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治安防范措施,防止单位内部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3、落实整改责任: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督导企业落实整改。
4、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落实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308

行政检查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日常安全的检查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9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0

行政检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举办过程汇总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第五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第五项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1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2

行政检查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管管理工作。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管管理工作。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3

行政检查

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1.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314

行政检查

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3.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5.对旅馆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对扣押或者没收的物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治安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未经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不得跨管辖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

 

315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6

行政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八条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7

行政检查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8

行政检查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检查

 

【部门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三)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9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0

行政检查

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1

行政检查

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2

行政检查

对道路施工作业中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3

行政检查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4

行政检查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系统安全保卫、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1.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25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6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7

行政检查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8

行政检查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9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行政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0

行政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行政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1

行政检查

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2

行政检查

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查缉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3

行政检查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2012年12月3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4

行政确认

人身伤害程度、涉案物品的鉴定

1.人身伤害的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1.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人身伤害程度、涉案物品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2.执行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68号)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2.同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
7.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同2.
7.同5.

 

 

2.出境入境证件的
真伪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335

行政确认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336

行政确认

吸毒成瘾认定

 

【法律】《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原卫生部第115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令)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1.受理责任:对所有发现的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审查责任:对吸毒成瘾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警察在作出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

1.【行政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2、【行政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
3、【行政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4、【法律】《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依职责:
1.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不同时具备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条件。
2.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3.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没有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4.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不同时具备办法规定所具备的条件。
5.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没有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6.公安机关未协助戒毒医疗机构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法律】《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1.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2、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3、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4、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6、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7、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37

行政确认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1.受理责任:车辆管理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车辆管理所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查验机动车;
3.决定责任:车管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当场递交车主或委托代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分类进行数据统计,定期群发告知短信,发现异常立即通报并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同1。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2.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3.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4.违法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5.违法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6.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7.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8.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1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8

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审查责任: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调查责任: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应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决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5、监督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1-2.【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2.【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2-3.【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2-4.【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3-2.【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
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
,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
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4-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4-2.【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
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
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
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4-3.《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
当事人。
5-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
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2.【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3.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同2。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39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审查和决定责任: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及必要的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2.送达环节责任:出具调查报告书。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3.
5.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3.

 

 
 

340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责任: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相关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3.执行责任:经组织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放至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同1.
3.同1.
4.同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法律】《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4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居住证核发

 

【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1.受理责任:对申请流动人口居住证相关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3.执行责任:经组织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将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至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行政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2.同1.
3.同1.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342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

1.办理出生、死亡、失踪、入伍、出国(出境)定居注销登记;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登记;其他非主要登记项目变更登记(包含3个小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行政规章】《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2002月11日发布第四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1.【行政规章】《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2002月11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6-2.【行政规章】《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1,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同5.

 

 
 

2.办理收养子女入户、补录户口登记;办理未经批准通过其他渠道的出国(出境)定居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号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3.办理变更更正性别登记(包含3个小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号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343

行政奖励

逃逸交通事故线索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提供逃逸交通事故线索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提供逃逸交通事故线索时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44

行政奖励

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前期阶段责任:收集整理经查证属实的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信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进行奖励表彰及其表彰形式。
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45

行政奖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七条相关条款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46

行政奖励

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47

行政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公安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10]34号)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保卫干部予以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48

行政奖励

人民警察嘉奖与记功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修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明确标准和方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二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奖励;
(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
奖励。
第二十六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
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
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
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
,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
,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
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
整。
第三十一条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
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第三十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
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同1.
5.同3.

 

 
 

350

其他行政权力

驾驶人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51

其他行政权力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证件核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同2
6.【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2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同2
6.【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3

其他行政权力

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同2
6.【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4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报废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同2
6.【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5

其他行政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同2
6.【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2007年4月4日)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6

其他行政权力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第77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自治区公安厅、地级市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57

其他行政权力

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第78项.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地级市公安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58

其他行政权力

关闭或者删除违法信息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1.准备责任:对需要关闭或者删除违法信息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9

其他行政权力

安装并运行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1.准备责任:对需要安装并运行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6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注销或收缴

1.宣布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1.准备责任: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需要宣布作废、注销或收缴,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出境入境证件注销或者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361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备案

 

【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第九条: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2

其他行政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3

其他行政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4

其他行政权力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保管人员备案

 

【部门规章】《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令)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政治可靠的人员专门负责枪、弹的保管(保管人员的调配应当经本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将保管人员的姓名、简历报当地体委和公安机关备案。各单位应当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枪、弹的安全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5

其他行政权力

射击场的实弹射击活动,排成计划,事先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射击场的负责人,必须将本射击场的实弹射击活动,排成计划,事先报送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6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1.准备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需要进行销毁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监督销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67

其他行政权力

对需要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单位出具准印手续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8

其他行政权力

治安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责任: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行政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4.协议履行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4、【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治安行政调解中,警察应承担以下职责:
1.调解未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
2.调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3.制作的调解书,未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6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准备责任: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0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修订)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1.准备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修订)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1

其他行政权力

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1.准备责任:对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查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三项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73

其他行政权力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地方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
2.同1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同1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同5.

 

374

其他行政权力

退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三)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或者不公开发布;(四)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情形。5.《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5

其他行政权力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采取必安全措施”。

1.准备责任:对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需要进行指定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2.处置责任:安排人员,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采取必安全措施”。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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