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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权责清单

2017-07-31 15:04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检查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同4.
  6.【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行政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

行政奖励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等进行奖励表彰及其表彰形式。
 4.执行责任: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同1.
  3.同1.
  4.同2.
  5.同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3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志资料征集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1.征集计划制定责任: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计划。
 2.资料征集责任:组织鉴定人员对征集的资料进行价值鉴定。
 3.移交保管责任:按规定将征集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资料室保存、管理。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和资料类别制定地方志资料征集计划,或制定的资料征集计划操作性不强,工作计划执行不力;
  2.对征集资料的真实性和价值未开展甄别、鉴定;
  3.未及时将征集资料依法归档造成损毁的;
  4.个人将征集资料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2.同1.
  3.同1.
  4.同1.

 

4

其他权力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责任:对举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并确定其行为性质。
  2.提请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向本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查处意见,提请查处。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责任;
  2.不按规定依法作出审查意见责任。
  3..不按规定提请对违规行为就进行处分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关于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加入虚假资料;(二)审查验收后或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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