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钦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县区比例不低于2%。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四)国家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五)国家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业的政策措施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六)国家关于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方面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以“残联教就字87号”文的形式,发布《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人职工下岗;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人职工;
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人职工下岗;
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人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残疾人自主创业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个人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助或者补贴外,还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残疾人就业补助。
1、扶持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关于做好钦州市贫困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钦市残联字〔2012〕38)文规定:从2012年起,对钦州市内有创业愿望、有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并已经开展项目投资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扶持。原则上每户5000元,个别项目可适当调整。资金从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2、工作步骤及措施
(1)宣传发动。逐级宣传动员,落实到基层残疾人户,做到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由镇残联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并负责做好相关材料,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级县(区)残联。
(3)推荐和确定对象。市残联每年预算批复后指标下达各县区残联,由各县(区)残联和当地财政根据指标提出初选名单,并经公示无异后(公示期为7天),每年5月31日前将扶持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后,确定扶持对象,最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盲人按摩工作
钦州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需培训115人,每年培训23名;扶持盲人就业 40名,每年扶持8名进行自主创业。
(九)就业工作流程:
1、通过调查摸底,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的就业要求,进行登记,向上级残联汇报。
2、了解有关单位的就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3、组织本辖区残疾人参加残联组织的相关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4、与用工单位沟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
5、通过调查摸底,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情况,进行登记,每年4月30日前向上级残联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