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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17:16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由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0日前反馈市人社局,联系电话:0777-2812698,传真:0777-3688000,邮箱:srsj2812698@qinzhou.gov.cn。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                   

 

  

 

钦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制度政策,医保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人社局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并指导县区社保局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县区人社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县区社保局负责本辖区基金的征收、解缴、支付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复核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并拨付。

  第四条 市社保局、县区社保局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市财政局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县区财政局原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在实施市级统筹后视情况逐步取消。

  第五条 市、县区社保局征收的基金收入通过收入户办理,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该账户利息收入等。县区收入户除向市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市收入户除接收县区上解的基金收入和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市财政专户负责接收管理市收入户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经审计认定的原新农合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在结清历年应结未结的合规医保费用后,要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不再清偿市级统筹前的医保费用。

  市、县区社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拨付的医疗待遇费用,统一通过支出户办理。市支出户除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向县(区)支出户、市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六条 基金预算编制及审批。每年度终了前,各县区社保局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各县区数据,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批复市社保局和各县区执行。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市社保局、各县区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基金决算。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县区社保局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基金决算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批复市社保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

  第十条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征收计划按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社保局征收的当月基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同级收入户,县区社保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收入户中的基金全额上解到市收入户,市社保局应在当月月底前将收入户的基金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区当年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按规定在当年9月底前全额上划市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到县区财政专户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县区在收到款后7日内要上划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各县区社保局根据市级批复的基金支出预算向市社保局申请当年基金支出计划,市社保局结合市人大批准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医疗待遇,由市、县区社保局按规定支付。县区社保局在申报拨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支付的医疗待遇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实行属地结算办法。每月市属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由市社保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县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由县区社保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该费用包括异地参保人员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发生的医保费用。

  市、县区社保局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当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次月底前要完成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在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可在周转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县区社保局每月支付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应于每月20日前据实向市社保局申报,由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批准后方能拨付。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人社局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基金缺口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度基金出现缺口的,先从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责任,并将城乡居民医保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社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

  (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待遇支出;

  (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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