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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17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钦政办〔2017〕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市本级交通运输业发展,围绕我市建设“一带一路”南向通道陆海枢纽城市,构建大开放、大通道、大港口、大产业、大物流新格局的新时期钦州发展新目标新思路,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市本级是指市税收直管区。交通运输企业是指在市税收直管区缴纳税收的以货运为主的公路运输企业和海运企业。

  第三条 支持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以2017年度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5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6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100万元(含)-15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7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150万元(含)-2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9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海运企业,以2017年度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30万元(含)-2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6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7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超基数部分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95%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市外交通运输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

  (一)2018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新注册、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注册当年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以后年度,以注册当年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本政策第三条(一)规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二)2018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新注册、依法纳税的海运企业,注册当年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以后年度,以注册当年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本政策第三条(二)规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三)鼓励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将总部迁入市本级或在市本级设立区域结算中心。对设立区域结算中心的,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依次按其缴纳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的60%、50%、4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依次按其缴纳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的70%、60%、5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增加运力

  (一)2018年1月1日起,凡新购买(不含本市过户运力)或从市外转户落籍市本级且车辆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符合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集装箱车、冷藏车或大货车等且挂靠到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在我市从事营运业务的,按车辆核定运力给予相应奖励:20吨(含)以上40吨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辆;40吨(含)以上一次性奖励4000元/辆。

  (二)2018年1月1日起,凡新购买(不含本市过户运力)或从市外转户落籍市本级、在市本级开票结算的自有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且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普通散杂货船和集装箱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元/载重吨。

  第六条 鼓励吸收整合社会闲散运输车辆

  (一)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对钦州社会闲散运输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对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运输车辆200辆(含)以上的,经市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的(验收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我市石化、能源、造纸、粮油加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剥离内部交通物流业务,在市本级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交通运输企业。自成立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对2017年起在我市投资建设或建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市本级企业进行奖补,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设和入驻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市人民政府分期规划建设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一期规划用地不少于500亩。对投资建设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并在市本级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交通运输企业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最终出让价格以摘牌价格为准。当企业用地的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且企业申请用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时,对企业申请的用地规模在500亩(含)以内的部分,摘牌价高于9.6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超出部分50%的同等金额给予企业扶持,用于支持摘牌企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申请用地指标超过500亩的,超出部分按照招拍挂价格取得。

  (二)支持企业建设经营交通运输物流园。对企业建设经营交通运输物流园的土地和房产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前三年按缴纳总额的50%同等金额给予扶持。

  (三)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入驻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对需要租用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交通运输物流园的交通运输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物流园区建设领域,由市金融办积极协调指导园区建设企业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债券资金投入园区建设。

  第九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鼓励市本级物流企业参评A级物流资质,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市货市运

  (一)整合政府可控制的货源资源,优先将政府货源给予整合挂靠车辆的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和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不挂靠的社会闲散运输车辆以及不在钦州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不予政府货源支持。我市平台公司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需要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货物运输的,在招投标时,若投标企业承诺货物运输由我市交通运输企业承担的,可适当加分。

  (二)对在我市新落地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由市相关单位鼓励、引导、协调项目单位与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对已投产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支持项目单位与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物资。对交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实施金融服务政策

  (一)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在市本级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因发展运力而新购买或吸收外挂运输车辆回迁落籍、进行物流设施建设与改造、购置物流设备形成的融资需求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在市本级注册的海运企业新增的在5000载重吨(含)以上、船龄在10年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具体贴息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依据企业纳税、自有车(船)数等条件为市本级优质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担保。

  (三)鼓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运用多种渠道融资,通过挂牌上市、股权交易、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并对交通运输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参照《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补暂行办法》(钦政办〔2010〕51号)、《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补支持暂行办法》(钦政办〔2015〕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优化服务环境政策

  (一)对在市本级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优先发放城区通行证,在城区指定的行驶路线、指定的时间内,给予城区通行权。

  (二)组建交通运输业法律咨询服务团队。成立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交通运输业法律咨询服务团队,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

  (三)组建税务咨询服务团队。成立由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参与的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合规性方面的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四)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交通运输业发展遇到的综合性问题。

  (五)鼓励和支持引进优秀人才。对交通运输企业引进的相关专业人才,按照《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钦发〔2016〕4号)和《钦州市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办发〔2016〕10号)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

  (一)对市财政收入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项目)或者新引进落户项目的配套交通运输物流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享受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上述政策扶持对象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三)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商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五)本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修改本政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县区的政策,但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钦市财预〔2017〕56号)的要求执行。为确保县区之间公平竞争,若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对县区交通运输企业整合重组,或县区交通运输企业到市本级注册,则市本级与县区按一定比例分享税收留成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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