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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17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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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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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现状

  1.4 分类等级

  1.5 适应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置

  4 保障措施

  4.1 粮食储备物资保障

  4.2 粮食加工能力保障

  4.3 粮食经费保障

  4.4 粮食交通运输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监督检查

  5.3 严肃纪律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6.3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7.2 钦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本市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状况下的粮食有效供应,建立应对紧急状况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 现状

  我市地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海防前沿,农村人多地少,粮食商品率低,粮食供给处于偏紧状态,极易出现局部严重缺粮,甚至粮荒现象。

  1.4 分类等级

  1.4.1 紧张状态

  全市超过一半的县区及城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波动,市场粮食价格持续7天内上涨30%以上。

  1.4.2 紧急状态

  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市场粮食价格在7天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4.3 特急状态

  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市范围内的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确保粮食安全。

  1.6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区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统一协调行动。

  2 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钦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粮食局局长

  市发改委分管领导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农发行钦州市分行等单位负责人。

  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

  (2)指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实施方案。

  (4)下达供给应急指令,组织应急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根据需要,向自治区或其他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或帮助。

  (7)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市场信息监测、计划供应、调运加工等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收集、上报粮食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及采取措施。

  (3)贯彻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研究制定粮食供应具体办法,指导和组织粮食供应与发放。

  (5)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应急的各项费用开支,起草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6)承担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1.1 市场监测

  市和县区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市场行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3.1.2 建立监测网络

  市粮食局设立粮食供求和价格监测网点,监测网点分布于市内及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具体以价格监测通知文件为准。

  3.1.3 粮食应急预警

  市和县区粮食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监测辖区内粮食供求和价格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部门报告。

  市粮食局对全市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密切关注动态;当局部或较大范围粮食市场出现急剧波动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总值班室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进入应急状态

  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总值班室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入粮食应急状态。

  3.2.2 基本响应程序

  3.2.2.1 粮食紧张状态响应程序和措施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增加粮食加工量和供应量。组织当地的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当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及时调运。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2.2.2 粮食紧急状态响应程序和措施

  当地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紧张状态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动用储备粮供应的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如县区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通过自治区粮食局向有关粮食生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3.2.2.3 粮食特急状态响应程序和措施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紧张和紧急状态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粮食、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并及时上报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等。

  (2)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各粮源状况,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粮食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并发放粮食供应证。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凭粮食供应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零售商店等供应网点购买,原则上每个镇都指定一个供应点,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定量供应工作。

  3.2.3 应急启动

  当粮食市场出现急剧波动,全市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履行职责,全市的粮食应急工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

  3.2.3.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指挥长:负责全市粮食应急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组织粮源,粮食加工和销售工作。

  市发改委: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应急储备粮食的收储和投放,指导应急供应点的布局。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网络谣言,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市民政局:负责确定粮食救济对象、数量和应急救济粮、款的发放安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调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及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

  市审计局:负责粮食应急资金的审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粮食质量的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

  农发行钦州市分行:负责应急储备粮食所需贷款的安排。

  3.2.3.2 县区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粮食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组成,1名副县区长任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区的粮食应急工作。

  3.2.3.3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市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因应急动用的粮食等物资,以及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3.3.2 粮食成本及价格核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钦州市分行核定,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备案。

  (2)非国有粮食企业: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标准或按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作价。

  3.3.3 信息发布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和审计部门审计的粮食抛售及发放情况,包括动用社会粮食的情况。

  4 保障措施

  4.1 粮食储备物资保障

  充实粮食储备规模。市和县区储备粮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57814吨(原粮,下同),其中:市本级15028吨、灵山县12143吨、浦北县10143吨、钦南区10000吨、钦北区10500吨。

  4.2 粮食加工能力保障

  指定粮食加工点。市和县区要指定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的加工点,全市14个,其中:市本级2个、灵山县4个、浦北县3个、钦南区2个、钦北区2个、钦州港区1个,所指定的粮食加工点必须在应急状况下按规定完成加工任务。

  4.3 粮食经费保障

  由市、县区财政保障本级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粮食应急供应点、加工点的日常补助及粮食应急演练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4 粮食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及运输车船队,并进行编组,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及时送达。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内容,根据各自的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粮食应急演练。

  5.2 监督检查

  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粮食应急到位。

  5.3 严肃纪律

  本市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启动预案后,对不执行粮食调拨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以及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担政府委托应急粮食加工、供应任务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由有关部门予以必要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为适应粮食应急对策不断完善,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粮食局承担。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钦政办〔2012〕236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7.2 钦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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