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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16:32 来源: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7〕173号)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52号)等文件制定。

  二、制定背景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有企业(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从国有企业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017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52号),全面启动我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从2017 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主要有5方面内容:

  1.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使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2.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要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

  3.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要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坚持分类实施、因企施策。要根据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规模大小、改造难度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坚决不搞“一刀切“。坚持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积极探索,逐步推进。

  5.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要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主要有5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要求移交单位要主动与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事项,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明确移交基准日及移交事项。要以移交时上一年12月31日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日期为移交基准日进行分离移交。在一次性整体移交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或框架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执行。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分别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

  3.筹集资金。要求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多渠道筹措分离移交资金,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审核,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开展分离移交改造。要求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维修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接收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5.人员接收与安置。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企业)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移交程序

  要求在移交过程中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开展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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